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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大學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法規公告】憑證核銷注意事項 - 臺北市立大學會計室
112年2月奉准實施

憑證核銷注意事項總覽

為提升行政效率並確保經費支用符合法規,請全校教職員工辦理請購與核銷時,務必遵循以下規範。

本校統一編號 03763109
請購一萬以上 須由學校逕付廠商 無法由零用金支出
年度核銷截止 12 月 31 日 12/15 前須完成請購,嚴禁跨年度。

一般性核銷原則

採購與單據要求
  • 事前請購:各項作業請於事前申請,如急需最遲於 十日內 補辦程序。一萬元以上需註明「事後補辦採購作業」。
  • 發票效力:買受人須為本校。結報金額少於發票金額時,請加註「實付 OOO 元」並簽章。
  • 收據規範:普通收據請注意廠商是否蓋「店章」或「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填上廠商統編。個人收據須註明身分證字號及戶籍地址。
  • 遺失處理:憑證遺失應取得影本或其他證明,由經手人註明原因並簽名。
  • 外文與外幣:憑證若有外文,請摘要譯註中文;外幣請折合臺幣,註明匯率並附證明(水單/信用卡帳單)。
會議、餐費與其他
  • 餐盒報支:利用膳食時間舉行重要會議得提供餐盒。請註明日期、時間、人數、會議名稱地點,毋須附簽到單或名冊
  • 節約措施:校內會議 不提供點心、飲料。研討/會議原則應於校內辦理。
  • 計程車費:除業務需要且經核准外,有大眾運輸可達之地區,不得報支計程車費。
  • 禁止私章:教職員職名章由人事室統一處理,個人私章不得報支
  • 招標迴避:15萬元以上須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能集中辦理者不可化整為零分批採購。

簡化流程:免經請購、逕行核銷項目

為簡化行政流程,下列項目經簽奉核可後 免經請購 (黏貼憑證下方無需填具蓋章),可逕依流程直接核銷出帳:

  • 專案計畫主持人費、預先簽准之助理與臨時工薪資。
  • 勞健保費及退休離職儲金。
  • 碩博士生論文指導、諮詢、審查及口試費。
  • 教師著作升等審查費。
  • 各項專案計畫提撥之行政管理費、公共關係費。
  • 公用事業費用 (電話費、水電、瓦斯及郵資等)。
  • 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之經費 (加班費/採購除外)。
  • 博士班資格考閱卷費、命題費。
  • 刊物撰稿費/審查費、演講鐘點費、會議出席費。
  • 校外專家學者 演講或論文口試之交通費 (機票/高鐵/台鐵等)。

人事費、鐘點費與出席費規範

出席費禁止發放對象

出席費僅限邀請「本機關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重大諮詢會議。以下人員 不得支領出席費
1. 應邀機關指派之出席代表。
2. 傳真或提供書面但未親自出席者。
3. 計畫委辦機關(如教育部)及受補助機關(如本校執行國科會計畫)之人員。
4. 本校校長及行政人員於上班時間參與會議。

鐘點費與薪資發放
  • 須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始得支領鐘點費(主持演講或典禮不宜領取)。
  • 領據需註明日期、起迄時間、標準,並附課程表或簽到表。若採政府直接匯款,免附講師簽收領據。
  • 專案計畫按月支領固定薪資者,不得重複支領該計畫其他酬勞。
專任助理與臨時工
  • 國科會計畫專任人員不得由在職或在學人員擔任。
  • 所有助理/臨時工需循行政程序簽准後約用。按月計酬經費得於當月15日後送出。
  • 臨時工按日(時)計酬,依勞基法基本工資計列,需附簽到退紀錄。超過8小時未休息者需備註說明。
報帳與扣繳作業
  • 人事費須按實際到職日起支薪,溢領須繳回。
  • 人事費印領清冊需附一式二份供出納及扣繳作業用 (僅申報扣繳得附一份)。校外人員需填身分證字號與戶籍地址。
  • 單次致贈受訪者禮品(券)超過一千元者,需附清冊會辦出納組辦理扣繳。

部會專案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執行外部計畫時,請務必參照各部會之最新經費結報作業要點。

本注意事項自 112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主計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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