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辦理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部分規定修正公告
為簡化行政流程並符合國際出差實務需求,行政院大幅修正國外出差報支規定,包含免附登機證、放寬匯率認定及調升交際費等。
Effective Date
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
本次修法 5 大亮點
1. 取消檢附登機證規定
基於公務員誠信原則,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無須再檢附登機證存根。僅需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購票證明單(或代收轉付收據)即可。
(修正第6點)2. 信用卡匯率與手續費
全面放寬!各項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所衍生之信用卡手續費,亦得併同各該費用檢據覈實報支。
(修正第4點、第19點)3. 改以「當地時間」計算
為貼合出差實況並簡化報支作業,出差旅費日期與時間之計算,全面改以「當地日期、時間(Local Time)」計算,免再費時轉換為臺灣時間。
(修正第19點)4. 調升禮品交際及雜費
考量全球物價通膨,調升出差交際雜費限額。一般出差人員每人每日總額度 由 600 元調增為 1,100 元。首長率團出差之額度亦同步大幅調升。
(修正第16點、第17點)5. 大眾陸運工具與艙等放寬
大眾陸運定義放寬
刪除「長途」字眼,只要是出差行程所需之大眾陸運工具,無分距離遠近,均得檢據覈實報支交通費 (取消市區車票列入零用費之限制)。
商務艙搭乘資格放寬
新增「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包含依規程明定之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匯率換算最新規定 (第19點)
- 有結匯水單者 出差前 15 日至返國當日有辦理外幣結匯者,依其 實際結匯匯率 辦理報支。
- 無結匯水單者 改依出差日 前一日 臺灣銀行賣出 現金美元 參考匯價報支。(非美元貨幣若無現金匯價,則採即期匯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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