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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函以,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法規公告】修正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 - 會計室
依據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40101390號函辦理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部分規定修正公告

為簡化行政流程並符合國際出差實務需求,行政院大幅修正國外出差報支規定,包含免附登機證、放寬匯率認定及調升交際費等。

Effective Date

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

本次修法 5 大亮點

1. 取消檢附登機證規定

基於公務員誠信原則,報支搭乘飛機之交通費,無須再檢附登機證存根。僅需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購票證明單(或代收轉付收據)即可。

(修正第6點)

2. 信用卡匯率與手續費

全面放寬!各項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所衍生之信用卡手續費,亦得併同各該費用檢據覈實報支。

(修正第4點、第19點)

3. 改以「當地時間」計算

為貼合出差實況並簡化報支作業,出差旅費日期與時間之計算,全面改以「當地日期、時間(Local Time)」計算,免再費時轉換為臺灣時間。

(修正第19點)

4. 調升禮品交際及雜費

考量全球物價通膨,調升出差交際雜費限額。一般出差人員每人每日總額度 由 600 元調增為 1,100 元。首長率團出差之額度亦同步大幅調升。

(修正第16點、第17點)

5. 大眾陸運工具與艙等放寬

大眾陸運定義放寬

刪除「長途」字眼,只要是出差行程所需之大眾陸運工具,無分距離遠近,均得檢據覈實報支交通費 (取消市區車票列入零用費之限制)。

商務艙搭乘資格放寬

新增「中央二級以上或相當二級機關之內部一級單位主管人員」(包含依規程明定之常設性任務編組主管),得乘坐次高等級座艙位。

(修正第4點、第5點)

匯率換算最新規定 (第19點)

  • 有結匯水單者 出差前 15 日至返國當日有辦理外幣結匯者,依其 實際結匯匯率 辦理報支。
  • 無結匯水單者 改依出差日 前一日 臺灣銀行賣出 現金美元 參考匯價報支。(非美元貨幣若無現金匯價,則採即期匯價)

完整法規與修正對照表下載

如有國外出差報支相關疑問,請依據最新法規辦理或洽本校會計室專責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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