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依據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40103430號函辦理
修正「派赴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
修正「派赴國外及大陸港澳地區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Effective Date
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 起生效
跨越新、舊規定之報支原則:
奉派出差人員若行程跨越生效日,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請同仁辦理核銷時務必留意日期分界。
修正要旨與經費說明
- 本次修正係依據聯合國標準調增/調減全球各地區日支數額,以符合各地實際物價水準。
- 適用範圍包含「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及「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出差人員。
- 經費列支說明:修正生效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本校) 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 支應。
熱門出差地日支數額速查
單位:美元 (USD)
日本 東京
299
日本 京都
282
韓國 首爾
290
美國 紐約 (1-8月)
510
英國 倫敦
510
法國 巴黎
439
香港
339
北京
295
澳門
211
※ 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按百分率計算,總計後尾數不足一元者,進位為一元。未列載之城市按該國「其他」支給。
完整法規與日支數額表下載
瀏覽數: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