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處理原則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釋公告
修正「個人信用卡支付款項」
處理原則與核銷規範
為配合推動行動支付、電子發票及電子化報支,在不違反廉政規範前提下,放寬機關同仁因公務需要以個人信用卡先行墊付公款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日期
108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主會財字第1081500094B號
個人信用卡墊付與核銷原則
一般公款墊付許可
機關經費支出應依公款支付規定及程序辦理,倘因公務需要,得由員工以個人信用卡先行墊付後,再行請款。
信用卡優惠免扣減
機關於償付員工先行墊付之款項時,按員工所提出之支出憑證所載金額支付,無須核算扣減個人信用卡優惠價值。
絕對禁止使用個人信用卡之情形
為防範弊端與落實採購紀律,若為以下兩種情形,不得以個人信用卡支付,應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
- 1. 專任採購人員辦理之採購 由採購單位或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辦理之採購。
- 2. 經常辦理採購之人員 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但經常辦理採購業務者,其付款方式應比照專任採購人員規定辦理。
機關自訂規範權限
本函釋為中央發布之通案性原則。機關基於內部管理需要,得另行訂定更嚴謹之作業規範。 請同仁報支時,一併留意本校最新之會計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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