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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第5點及第8點條文及相關附表,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109年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修正重點

行政院 109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轉知

一、交通費報支

Q1: 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是否必須檢附票根才能報支交通費?

A1: 依據修正後規定,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原則上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若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則**無須檢附**:

  • 當日往返者。
  • 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
Q2: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交通費可以報支嗎?能額外申請油資或停車費嗎?

A2: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請注意以下限制:

  • **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二、住宿費與雜費報支

Q3: 修正後的住宿費報支數額上限為何?約聘僱人員適用哪個標準?

A3: 住宿費均須檢據覈實報支,報支數額上限依職務等級區分如下:

  • **特任級人員**:每日上限 2,400 元。
  • **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上限 2,000 元。

約聘(僱)人員、雇員、技工、駕駛及工友,皆統一按**簡任級以下人員**(即每日 2,000 元上限)數額報支。

Q4: 如果購買包含「住宿及交通」的套裝行程,該如何報支?

A4: 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另外,若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仍應另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除非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則免附)。

三、臺北市政府執行補充規定

Q5: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針對「非當日往返」的交通費免檢據規定,目前如何執行?

A5: 依臺北市政府函釋,由於目前府內電子核銷系統尚未與薪資發放管理系統及 WebITR 系統介接,針對交通費免附票根的執行方式如下:

  • **當日往返者**:依中央規定,免檢據辦理。
  • **非當日往返者**:將由資訊局評估系統介接可行做法,俟評估結果及相關系統功能完備後,再另案通知各機關學校據以配合執行。目前非當日往返者仍需依原作業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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