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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員工國內出差雜費報支注意事項

員工國內出差旅費之雜費報支注意事項

臺北市政府 ‧ 109年1月1日生效

一、出差雜費報支標準

Q1: 員工奉派至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出差,雜費報支標準為何?

A1: 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內,且公差時間達 4 小時以上者:每日支領新臺幣 100 元。

Q2: 員工奉派至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以外(如桃園、新竹等)出差,雜費報支標準為何?

A2: 出差地點於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區外:每日支領以 400 元為上限。 各機關學校得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另定報支規定。

二、誤餐費報支原則

Q3: 若已請領公差(假)雜費,還可以再申請逾時誤餐的餐盒費用嗎?

A3: 不行。以公差或公假(具公差性質)登記,且已請領雜費者,不得再申請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Q4: 若以「公出」登記,遇用餐時段且無法中止勤務,可否報支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A4: 可以。以公出登記,逾用餐時段且無法中止勤務者,得依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檢據報支逾時誤餐餐盒費用。

三、各項經費核銷權責分工

Q5: 國內外出差旅費的申請與審核,當事人與各單位的權責劃分為何?

A5: 依據「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分工如下:

  • 當事人:應本誠信原則,於事畢或銷差日起十五日內依規定按實填寫出差旅費報告表,並檢具應附之支出憑證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領。
  • 業務單位:負責管制出差有無必要性。
  • 人事單位:負責審核有無核准、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以及審核旅費報支採用之職務等級是否正確。
  • 會計單位:負責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並審核旅費項目及金額是否符合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含憑證是否備齊),以及金額乘算及加總之正確性。
Q6: 申請加班費時,當事人與各單位的權責劃分為何?

A6: 分工如下:

  • 當事人: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覈實申領加班費。
  • 業務單位:負責管制員工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 人事單位:負責審核加班事由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是否符合規定,並審核加班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 會計單位:審核預算能否容納、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章),以及金額乘算與加總之正確性。
Q7: 申請休假補助費時,當事人應注意哪些事項?

A7: 當事人應本誠信原則,依規定於時限內提出申請,並確認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消費資訊,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應主動刪除以避免溢領,且不得有重複申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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