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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本校同仁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函說明二「機關員工使用個人電子票證搭乘臺北捷運報支費用,按其搭乘時所使用票證之扣款金額支付,無須核算扣減回饋金。」辦理費用核銷。

1.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09年4月14日主會財字第1091500103號函暨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21日府授主會決字第1090116151號函辦理。
2. 惠請本校同仁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來函說明二「機關員工使用個人電子票證搭乘臺北捷運報支費用,按其搭乘時所使用票證之扣款金額支付,無須核算扣減回饋金。」辦理費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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