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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機關員工因公務需要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事宜

【經費報支】個人定期票交通費報支規定 - 會計室
行政院主計總處 函釋 (主預字第1090101091號)

機關員工因公出差 使用「個人定期票」交通費報支事宜

近期接獲詢問,若使用個人定期票(如 TPASS 通勤月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執行公務,是否可以報支交通費?

主計總處核心結論 依法「不得報支」交通費
使用個人定期票出差,無法認定當次費用,故不予補助。

一、國內出差「覈實報支」原則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規定,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 覈實報支

何謂覈實報支?

即應以「實際搭乘的交通工具」和「實際支付的金額」來進行報支。

二、為何定期票無法報支?

考量機關員工使用個人定期票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具備以下無法認定之特性,依覈實報支意旨,不得報支:

  • 無限搭乘特性 定期票採無限搭乘方式,當次搭乘費用難以認定。
  • 無額外費用負擔 搭乘時並無實際支付當次交通費事實,或產生額外費用負擔。

發文機關資訊備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主計總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主計總處聯絡窗口 許嘉琳 專員 (02) 3356-7383 lune@dgba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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